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079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九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