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8601民初110号 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2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9.77元,由原告湖南华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