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1079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九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