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26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30xxxx。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锐章,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平远县差干镇乡镇企业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X7Exxxx。
法定代表人:薛小龙。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2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监理服务费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68元,暂计为151424.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并到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除查封到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远县××镇××村××街的的在建工程(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平远县不动产证明第0××8号)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属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依法启动了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但尚未变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其名下所有财产处置变现后按比例将所欠监理服务费及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26执53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苑桂
审判员 郭泓兴
审判员 曾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