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26民初611号
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30783N。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章,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平远县差干镇乡镇企业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4X7EPK37。
法定代表人:薛小龙。
被告:薛平,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联公司”)诉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烟雨公司”)、薛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锐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烟雨公司、薛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协商好的监理服务费150000元,支付利息50400元(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利率,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50400元),支付合同期外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锁证费用126000元(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共21个月,总监3000元/月,专监2000元/月,监理员500元/月)。合计326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签定烟雨松溪风情街监理服务合同,工程地点梅州市平远县差干镇加丰村长布半岛,工期10个月,合同价170500元。开工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监理费,随后施工单位也因未收到进度款停工并起诉被告。项目一直延期,而被告薛平屡次向原告刘锐章承诺下周、下月、月底会支付给原告请求不要起诉却又失信未支付费用。2021年10月被告薛平、薛小龙与原告刘锐章商议监理服务费降至150000元并签定解除协议及协调平远住建局解锁原告公司监理人员证件,于11月底前付清150000元,原告同意后,被告却再次未实现诺言,且协议也未签定。之后常常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最后原告表明再不支付就起诉后,被告薛平于2022年4月初请求再信其最后一次,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定付清监理服务费,并与原告签下协议,表明会协调解锁监理人员证件。但直至今天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且又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被告广东烟雨公司、薛平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北京中联公司作为监理人与被告广东烟雨公司作为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烟雨松溪名族风情街;2.工程地点:梅州市平远差干镇加丰村长布半岛;3.工程规模:17050平方米;4.工程投资额:贰仟叁佰陆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小写:¥2369.95万元)。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拾柒万零伍佰元整(¥170500.00元)。七、合同订立。2.订立地点:梅州平远。该合同委托人处盖有广东烟雨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薛小龙签名,监理人处盖有北京中联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王卫星亲笔签名。第二部分通用条件。4.违约责任: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4.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2022年4月10日,原告北京中联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广东烟雨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经双方友好协商监理服务费用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后在2022年4月20日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费拾万元(100000.00元),乙方完善监理资料后通知甲方,甲方在2022年4月30日付清余下的监理费用伍万元整(50000.00元),乙方须向甲方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同时由乙方协助甲方和施工单位,完善该项目资料的签认后付清余款。3.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移交后,乙方不再承担施工现场的一切责任包括质量和安全等责任,由甲方自行进行管理。另外报建的监理人员证书由甲方负责协调平远县住建局相关部门进行解锁。该协议书甲方处盖有广东烟雨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薛小龙签名,乙方处盖有北京中联公司印章并有代表人刘锐章亲笔签名。监理服务费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22年6月22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薛平以及支付合同期外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锁证费用126000元的起诉,本院均依法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公司与被告广东烟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及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被告未按《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按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150000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原、被告共同签订的《监理合同解除协议书》未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了履行期限,因此,监理服务费100000元逾期之日应为2022年4月21日,50000元逾期之日为2022年5月1日。结合原告对利息部分的诉请,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监理服务费10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应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监理服务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监理服务费15000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广东烟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并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监理服务费100000元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以监理服务费150000元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监理服务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3.32元,由被告广东烟雨胜境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24.6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昌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良
书 记 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