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特135号 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欣,女,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族,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联环公司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房山区仲裁委认定中联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联环公司系合法解除。二、***拒不服从中联环公司的工作安排,自2022年2月25日起持续旷工,未提供任何劳动,不属于应支付待岗工资的情形,故中联环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待岗工资。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中联环公司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22年3月21日申请仲裁。2022年7月8日,房山区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一、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工资1134元;二、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 15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查明,***2019年12月9日入职,岗位资料员,签订有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主张月工资标准4760元,2022年3月20日因收到中联环公司发给其本人的辞退通知书而离职。中联环公司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加正常出勤260元的餐补,离职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离职原因***不服从公司安排,连续旷工。***主张自己工作的地点在房山酒庄项目,该项目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因处于停工状态而放假,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截止目前该项目仍在施工,并没有撤销。中联环公司称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为正常上班期间,***未出勤,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房山酒庄项目已经停止,但目前没有停止的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房山区仲裁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对***的待岗工资、中联环公司解除行为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中联环公司以其系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欠付待岗工资为由申请撤销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缺乏相应依据,中联环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易晶晶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于明洁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