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特135号 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欣,女,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族,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联环公司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房山区仲裁委认定中联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联环公司系合法解除。二、***拒不服从中联环公司的工作安排,自2022年2月25日起持续旷工,未提供任何劳动,不属于应支付待岗工资的情形,故中联环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该期间的待岗工资。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中联环公司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22年3月21日申请仲裁。2022年7月8日,房山区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一、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工资1134元;二、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 15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查明,***2019年12月9日入职,岗位资料员,签订有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主张月工资标准4760元,2022年3月20日因收到中联环公司发给其本人的辞退通知书而离职。中联环公司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加正常出勤260元的餐补,离职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离职原因***不服从公司安排,连续旷工。***主张自己工作的地点在房山酒庄项目,该项目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因处于停工状态而放假,未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截止目前该项目仍在施工,并没有撤销。中联环公司称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为正常上班期间,***未出勤,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房山酒庄项目已经停止,但目前没有停止的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房山区仲裁委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对***的待岗工资、中联环公司解除行为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中联环公司以其系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欠付待岗工资为由申请撤销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1401-2号裁决缺乏相应依据,中联环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易晶晶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于明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