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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异33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
(以上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追加请求。
审判长陈璐
审判员刘巧燕
审判员胡娜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