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4987号 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30783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北塔90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瑞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8156586165XW,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山南经合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称程序,于2023年07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核销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内监理报酬2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返回地工程提供工程施工监理,监理报酬为30万元,工期为410天;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监理费的30%;基础工程完成时支付监理费的30%;工程结顶时支付监理费的3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监理职责,涉案工程也早已施工完毕,但被告却因自身原因迟迟不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欠付原告监理报酬。另,工程竣工预验收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被告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了第一期监理费9万元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监理报酬,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综上所述,被告欠付原告监理报酬,迟迟不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已经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未求。 被告南山经合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月26日,委托人南山经合社与监理人中联环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返回地工程提供工程施工监理,本合同工期同施工合同工期;监理人报酬按暂定工程总造价2500万元的1.2%计取监理费,共计监理费30万元整,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监理费的30%、基础工程完成时支付监理费的30%、工程结顶时支付监理费的3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工程监理职责,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监理纲9万元。案涉工程于2014年3月19日进行了竣工预验收,至今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以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记录、《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已经完成了竣工预验收,合同约定的第2期监理费90000元(300000×30%)、第3期监理费90000元(300000×30%)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剩余监理费30000元(300000×10%)支付条件沿未成就,本院暂不予支持。由于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请求解除监理合同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元,由被告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