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51829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帐号×××)中存款187.5万元。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帐号×××)中存款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