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9187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1月13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28—2号中开金沙阳光花园3**5栋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7703210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明星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3502032U。
法定代表人:**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66号齐星花园17栋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70081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