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3502032U,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宝坻小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皓。
原告***与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