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48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3502032U,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宝坻小区***住宅)。 法定代表人:**皓。 原告***与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