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6民初5481-2号
原告:***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付店村。
法定代表人:夏咏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皓,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4元,由原告***天力路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