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民初331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神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发展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并由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