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03民初3310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山坡街星明街70号。
法定代表人:**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神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发展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并由被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