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5830号
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587号。
法定代表人:许奇林,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8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思辉。
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明仁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开封多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艳芳
审判员  李金萍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