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1民初5313号
原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松林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4942964。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11352897H。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44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进行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红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