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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79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西面部分。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