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796号
原告:**,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老围下村(**)西面部分。
法定代表人:***,职务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