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27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匠人德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5500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