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202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