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东之旭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8784号
原告: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江燕,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孙仁和。
原告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联公司)诉被告广州***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试验设备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中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试验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7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7日,原告误将本应支付给广州***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款70000元汇至被告账户(账号44×××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现因被告账户已被法院查封,原告无法追回误汇的货款。
被告***试验设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金中联公司与广州***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350000元,其中约定合同生效预付总货款的20%为定金。后因疫情原因,合同迟延履行。2020年7月27日金中联公司通过网银互联转出的方式向***试验设备公司名下账户44×××70转账70000元,用途备注为货款。金中联公司称错误转款后与***试验设备公司、广州***销售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为继续履行合同,金中联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通过网银互联转出的方式向广州***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6×××44转账70000元。此后与***试验设备公司沟通未能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金中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金中联公司分别与***试验设备公司、广州***销售有限公司都曾存在业务往来。金中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分别于2020年7月和11月先后向***试验设备公司、广州***销售有限公司转账70000元。因两公司的名称具有高度相似性,且***试验设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以书面或者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对金中联公司提出的事实进行抗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试验设备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取得金中联公司错转的7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试验设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答辩、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金中联公司提交的证据、陈述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70000元。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广州***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羿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迪雯
书记员蔡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