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财保105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鲁021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8580.7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金中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鲁能恒源高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8580.7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书记员  杨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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