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祥禾种植专业合作社、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2480-1号
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市祥禾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社长。
被申请人: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磊华,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祥禾种植专业合作社、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祥禾种植专业合作社、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登记在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州市洲元大厦××××室(保全标的额510000元)、××××室(保全标的额480000元)的房产及××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的车位,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祥禾种植专业合作社、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登记在莱州市金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州市洲元大厦××××室(保全标的额510000元)、××××室(保全标的额480000元)的房产及××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号(保全标的额70000元)的车位。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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