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3民初2481号
原告: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蒲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0635162X3。
法定代表人:张忠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地莱州市。
被告: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65223877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由建筑公司)与被告***、***、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餐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4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份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0000元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莱州名都广场沿街楼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该工程项目至今尚欠原告420万元工程款未予付清,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该工程欠款按月向原告支付30000元利息,但其并未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经查,***与***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亦为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仅有的夫妻股东(公司成立时为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东为***,后增加股东***),其存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并未进行家庭财产分割,二人对认缴出资并未出资到位等情况。另经查,***将其作为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发包给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登记在了名都生态园公司名下。综上,***、***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名都生态园公司因与其存在明显混同,涉案债务故应由三被告的共同清偿。原告曾就诉请事宜与被告协商多次,但其始终拖延处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三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任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任签订的《工程款协议书》一份及2020年4月8日被告任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共同证实2015年9月15日被告任将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万元未付,且承诺利息每月3万元,利息自2019年11月份起拖欠未付的情况;
二、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及被告任与被告刘的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各一份,证实被告任与被告刘系夫妻关系,涉案经营债务发生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被告任与被告刘的身份信息情况;
三、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结果一份,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8日,股东为被告任与被告刘夫妻二人,成立公司时并未进行家庭财产分割,公司的认缴出资是4800万元,二股东并未出资到位,因此被告任、被告刘与名都生态园公司财产混同,应共同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三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告名都餐饮公司及***名下无涉案位于文峰路阎家村的不动产,多处文峰路阎家村的不动产均在被告***名下。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与***系夫妻。2015年9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莱州名都广场工程一处,工程地点位于莱州南路东侧,名都大酒店西侧,也即莱州市文峰路街道阎家村莱州名都广场沿街楼工程,合同价款为888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书》一份,载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承揽被告***莱州名都广场沿街楼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180万元,2017年6月9日交付,截止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已付760万元,尚欠420万元未付,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42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2018年1月1日起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利息,每月利息为30000元。2020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保证与承诺书一份,载明:“保证与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号码370625196701××××手机号139××××1030截止2020年4月8日本人欠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肆佰贰拾万元整,利息(6个月)壹拾捌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所欠7个月利息贰拾壹万元整,并保证之后每月按协议执行,若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追偿拖欠本金和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权利。保证人:***(签字摁印)2020年4月8日”。被告***出具保证书后未再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欠其工程款420万元及利息未付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对本案有证明力,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20万元及利息未付的事实。涉案工程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竣工后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名都餐饮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夫妻二人,按照规定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供财产分割证明,以证实各自财产独立,二股东个人在成立公司时并未进行家庭财产分割,其为一个整体,因此被告公司实际是一人有限公司即所谓的夫妻档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及股东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名都餐饮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莱州名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莱州市西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款同时,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份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万元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计2020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二被告于给付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越
书 记 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