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5民初648号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傅经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旅游局,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迟义贤,局长。
被告:招远市玲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玲珑镇沟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书第,镇长。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8元,减半收取5454元,由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