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5民初649号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
法定代表人:傅经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宋义,村委主任。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67元,减半收取85184元,由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