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某某某某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5民初649号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

法定代表人:傅经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宋义,村委主任。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367元,减半收取85184元,由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