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385号之二
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娜,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南二路26号自编二栋101。
法定代表人:谭虎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飞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昭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代理上述两被告。
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环境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烟台诺卫环境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7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