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06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昆,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法定代表人:牟其波,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鲁0613民初206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