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069号之一
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昆,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牟其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云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6元,由原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