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与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3民初2593号
原告: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住所地,莱山区蒲子庄村。注册号:370613600072910。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俊翔,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47312915。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
原告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原告莱山区大有钢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尔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栾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