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8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6377502M。
法定代表人:姜国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杰,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6345.28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6345.2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