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同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347312915。
法定代表人:初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国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杰,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开发区国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6345.28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69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莱山支行16×××82账户的银行存款1926345.28元。因已足额冻结,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莱山支行16×××82账户的银行存款1926345.28元已经冻结,应解除对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53×××10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营业部37001666360050153×××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15×××26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15×××42账户、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03×××53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成乐
人民陪审员  宋宪训
人民陪审员  任允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