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38元,由***负担。
审判员冀文佳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