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3393号
原告: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金宝,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系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万,系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宏容,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国,系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测绘公司)与被告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功测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云万、被告景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功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景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50,800元;2.判令景成公司以150,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为34,155元;3.精功测绘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景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精功测绘公司与景成公司约定,精功测绘公司承包景成公司发包的华能洮北风电四期项目33台风电基础沉降观测工作基点埋设及基础环水平度的工程。2014年12月工程完工后,精功测绘公司与景成公司吉林盛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景成公司)签订了《华能洮北风电四期项目33台风电基础沉降观测工作基点埋设及基础环水平度检测合同》,合同约定:精功测绘公司负责景成公司总包的电场四期工程中电机组基础沉降观测工作基点埋设。33台风机共99个工作基点埋设以及风机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工作基点埋设费用为人民币118,800元,基础环打磨水平度检测费为32,000元。精功测绘公司完成工作后,精功测绘公司提供工程总价100%正规发票后30日内,景成公司按工程总价一次性结清工程价款150,800元,精功测绘公司已在2014年12月4日为景成公司开具了150,8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就工程款的支付,虽经精功测绘公司多次催要,景成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3月12日,精功测绘公司及其公司委托的内蒙古中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景成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向景成公司发出《企业往来询证函》,景成公司书面回复并确认应付工程款150,800元。精功测绘公司认为,精功测绘公司与景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景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且已经逾期近四年之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给精功测绘公司造成的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增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判。
景成公司辩称,对约定的款项工作基准点埋设费用118,800元无异议,对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费用32,000元有异议,对精功测绘公司主张的利息34,155元由异议,因为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未全部完成。不是我方全部原因造成的工程款未支付,所以主张利息我方不予支付,如果法院判我方支付利息,应该执行合同10.5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景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吉林省盛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祥公司),2018年7月18日变更为景成公司。2014年12月,盛祥公司作为甲方,精功测绘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华能洮北风电四期项目33台风电基础沉降观测工作基点埋设及基础环水平度检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精功测绘公司为景成公司实施33台风机共99个工作基点埋设和风机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99个工作基点埋设费用为118,800元,风机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费用为32,000元;违约责任约定,景成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支付金额的10%。精功测绘公司工程完毕后交付使用,景成公司未支付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盛祥公司与精功测绘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盛祥公司更名为景成公司,景成公司应承继盛祥公司的权利义务。拖欠精功测绘公司的工程款150,800元景成公司应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应按合同约定保护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即15,080元,精功测绘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其造成的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景成公司辩称风机基础环打磨后水平度检测工程未完成,该部分的工程款32,000元不应当全部支付,对此景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景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此费用未约定,且该费用不是必然发生,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800元及违约金15,080元;
二、驳回内蒙古精功测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0元由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