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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3717号
原告:广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杨柱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桂华,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三屋园艺场,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三屋园艺场场部。
负责人:杨博创,场长。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26号广西建通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执行董事。
以上两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俊,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三屋园艺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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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广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 黎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丹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