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正勋,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9号2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通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8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建通总公司、建通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借条载明,因公司周转,需向**借款52.8万元,借款人为**、建通分公司,**系建通分公司负责人,**按**指示将借款支付至**个人账户,建通分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建通总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建通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建通分公司的负责人,**持有的借条上,有**本人的签字及建通分公司的公章,二审法院对**与**、建通分公司及建通总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怡冰
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