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星,女,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工作单位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肇东市。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城乡路建通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职务经理。
原告范亦峰与被告**,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1年5月12日立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亦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范亦峰负担。
审判长  郝志勋
审判员  曲景权
审判员  柳云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