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150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星,女,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西省平果县马头镇铝城大道东段平果县体育场1层1-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树威,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峰,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在未向二被告送达前,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郝志勋
审判员 曲景权
审判员 柳云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