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德立,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友喜,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权,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镇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湘,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钱,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翠屏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800809518XP。
法定代表人:蓝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瑞,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蓝天宗,男,瑶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业品,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陈镇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蓝天宗、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提出就案涉工程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2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0元,上诉人陈镇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7元,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7元,上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8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国祥
审 判 员 吴亚玲
审 判 员 陈一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