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02民初4034号
原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经济开发区舞阳大道570号五金水暖机电大市场10栋A面1-2号。
法定代表人:刮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401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怀化市源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发送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9851元。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予以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