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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401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3144A。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委托代理人:李慧玲,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吉蚂西路133号2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90013127。
法定代表人:蒋维健。
申请执行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款3975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其中2975000元自2021年4月31日起算,100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算,均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前往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对其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2年9月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90元。截至2022年11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4990元,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蒋维健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已执行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赢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7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庞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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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徐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