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3207号
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401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复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177号浙富大厦26、27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复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7.5元,保全费970元,共计2177.5元,由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