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财保72号
申请人:***,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建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G92W6E,住所地泗洪县临淮镇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庆杰。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驰建设有限公司在泗洪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所有的工程款4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驰建设有限公司在泗洪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的工程款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