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元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丽蓉,贵州元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西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悦,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花溪湿地公园)、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城投公司闭园施工14个月,期间造成申请人损失1355228元,应对申请人承担损失责任,原判认定城投公司不承担责任错误。被申请人花溪湿地公园违约在先,游乐场面向的顾客是进入花溪公园的游客,被申请人将花溪公园闭园改造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致使花溪公园一年半时间无游客进入,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营,虽然申请人有人在看守游乐设施,看似经营,但由于客源的丧失,导致损失巨大。原判未查清该事实,认定申请人一直经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城投公司答辩称,本案系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不是本合同的相对人,申请人所诉损失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系滥用诉权,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晖
审判员周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