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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执保683号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5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50440.7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书记员 罗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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