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102民初15524号
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代理人赵军、杨正平;被告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孟庆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对本案诉争的笋子林收费站所占用土地享有物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与南明区云关乡人民政府于1999年签订的《协议书》以及《2000-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为贵州神奇集团,与本案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不一致且该证据无原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南明区云关乡人民政府在没有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之下,也无权将本案涉及的笋子林收费站所占用土地出让给原告,原告不能根据该协议书取得笋子林收费站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00-06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首先非不动产权证书。其次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原告取得该证后,还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原告提交的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的独立子公司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与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委会签署的两份补偿协议,该协议不能证明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取得了相应土地的物权,此两份补偿协议并非原告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既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也未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原告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贵阳市土地管理部门将笋子林收费站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给了原告,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不能根据该两份协议而认为取得了本案诉争的笋子林收费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且由于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已依法注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继受了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原告无权主张该两份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笋子林收费站的土地使用权,不享有根据物权而产生的排除妨碍请求权。关于云关村委会制图划定的“红线范围”,云关村委会既不是法律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城市规划部门,无权核定其用地位置和勘验界限,更无权将国有土地出让给被告。原告无权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自然没有恢复原状请求权。综上,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交通部“交计发〔1994〕1171号”《关于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交公路发〔1996〕87号”《关于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的文件,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系经国家交通部依法批准建设的高速公路,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修建涉及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集团土地的462.3366亩,南明区政府已完善了征地手续。从贵阳市人民政府“筑地请字〔1999〕第0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及其附件《征地协议书》、《用地呈报表》、《征地红线图》看出,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在贵阳市南明区集体土地30.822公顷,经贵阳市国土局审核、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30.822公顷集体土地证为国有,将其中26.852公顷划拨给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作为贵阳东北绕城公路用地,其余3.97公顷土地由南明区人民政府代管,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系经贵阳市政府划拨后取得,被告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的经营业主。1998年,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笋子林收费站依法设立,收费期限为26年,从1998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笋子林收费站所占用的土地系《征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2010年起,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由本案被告享有和承担。2002年7月9日和2003年12月8日,原告的全资子公司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占用集体林地补偿协议》,征用云关乡笋子林274.6亩土地。2016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已注销,2017年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自2017年12月15日起,被告停止在笋子林收费站的收费以及拆除相关收费设施,目前笋子林收费站已停止收费,笋子林收费站也已被拆除。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征地补偿协议》、《征占用集体林地补偿协议》、《关于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关于报批土地使用手续的请示》、《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贵阳东北绕城公路建设用地手续的请示》及其附件《征地协议书》、《用地呈报表》、《征地红线图》、《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修建贵阳东北绕城线高速公路申请使用土地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办贵阳东北绕城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手续有关事宜的批复》、《关于同意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认购贵阳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批复》、《贵阳环城高速公路一体化暨股份增发协议》、贵州神奇制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现场照片、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拆除贵阳市东北绕城高速公路笋子林收费站和新添寨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批复等证据相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 陈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