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5261号之一
原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2元,原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永雄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