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447号
申请人黄弟俤,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西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康。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弟俤与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7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保全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