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371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董花园兴隆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47岁,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预交,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