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870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莱城区董花园村兴隆街23号,现住所地:莱芜市冯家林阳光花园北门内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袁伟学,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董花园兴隆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