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8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莱城区,现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袁伟学,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系海洁热力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符合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