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保4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莱城区董花园村兴隆街23号,现住所地:莱芜市冯家林阳光花园北门内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袁伟学,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董花园兴隆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海洁热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莱芜市宏达热力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位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冯家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债权106000元。
二、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